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條 爲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师。
第三條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學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爲教師節。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學活动,开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实验;
(二) 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 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 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爲人師表;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务;
(三) 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學业务水平。
第九條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學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學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學、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爲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爲。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師資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師資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學校文化、专业课教師資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師資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師資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師資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師資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師資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師資格考试。国家教師資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條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師資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学教師資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師資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師資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師資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经取得教師資格的,丧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學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範教育,並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範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範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爲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爲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二十二條 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准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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