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爲了有效地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廣大師生生命、財産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學校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和本制度的規定有失職、渎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条 學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采取行政措施,對本學校實施安全監督管理,保障本學校師生生命、財産安全,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負責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的迅速和妥善處理責任。
第五条 學校每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由學校主要負責人召集有關負責人參加,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學校防範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要做出決定並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範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第六条 學校按照職責分工對本學校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地點、設施和場所的安全事故防範明確責任、采取措施,並組織進行嚴格檢查。
第七条 學校必須制定本學校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並將安全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報市教育局安全辦公室備案。
第八条 學校應當對本制度第二條所列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查處;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學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範圍的,應當立即向有關管轄權或者負有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条 學校對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以及組織學生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確保學生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爲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産、經營場所。(注: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學校違反本規定的,對校長給予撤職的行政處分,對直接組織者給予開除工職的行政處分構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應當按照“學校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並應當配合、協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違反前款規定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有關人員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後,學校應配合有關部門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並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本制度對有關負責人員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學校依據調查報告,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四条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舉報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有權向市教育局舉報學校及負責人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教育局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立即組織對事故隱患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五条 對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追究行政責任的辦法,參照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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